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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故意杀人罪二审判死缓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冉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某车站附近达成性交易协议后,被告人谭某某跟随被害人冉某某来到某地。因被害人冉某某拒绝被告人谭某某的性行为方式,被告人谭某某便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被害人冉某某左颈部下方捅刺一刀,又用手卡被害人冉某某颈部,致使当场死亡后逃离。经鉴定,被害人冉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切颈部造成大血管破裂致大失血合并窒息死亡。
【法官观点及判决】
第一次庭审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根据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依法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被告人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第二次庭审中,被告人谭某某的辩护人即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举示某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告人谭某某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精神疾病,经庭审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对谭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决量刑过重的辩解、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判决一、撤销原判决第一项。二、上诉人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对上诉人谭某某限制减刑。
【玖鼎律师言】
1、本案被告谭某某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谭某某事发后积极主动的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悔过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案件代理过程中,仔细梳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提出被告人谭某某精神病存疑,并发现被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精神病史,并举证予以证实,控辩双方均予认可,法院予以采信,系有利于被告谭某某的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