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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务关系构成要件
论劳务关系构成要件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李常清律师 TEL13709458249
案情:董某找五个共同去拆除旧房屋与房东牟某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劳务费1万1,不料在拆除过程中曾某在锤打横梁时从二楼摔下,受伤,发生医疗费20万元,赔偿共计50多万元。法律基础: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受伤,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由于董某与牟某存在承担合同关系,因此,对劳务的构成要件有以下观点:
NO1:董某是雇主,是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牟某选人不当,承担连带责任。
NO2:董某是雇主,是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牟某与董某签订了承包合同不承担责任。
NO3:董某与曾某均是提供劳务一方,牟某是接受劳务一方,由牟某承担责任;
NO4:董某、牟某、曾某各按过错按比例承担本律师认同第三、第四观点,第三种观点充分展现了维护民工权益的有力表现,第四种观点比较公正,但少了些对民工的保护。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董某在本案也是提供劳务,没有对劳务成果的接受权利,也不是合同法上的劳务分包关系。第二种观点更是错误的,形成1.1万元=50万元的等式。
2016.12.09